來電顯示:我與一家公司簽訂了兩年的勞動合同,但是公司沒有將書面勞動合同給我一份。我在該公司上班16個月了,在我沒有任何過錯的情況下,單位突然通知和我解除勞動合同。請問單位的做法合法嗎?我能得到哪些補償或賠償?文先生
湖南一星律師事務所葉翔鋒律師回復:《勞動合同法》第十六條第二款規定:“勞動合同文本由用人單位和勞動者各執一份”。用人單位未將勞動合同文本交付文先生的做法是違法的,文先生可依據《勞動合同法》第八十一條的規定,向勞動行政部門投訴,由勞動行政部門責令改正,給勞動者造成損害的,用人單位應當承擔賠償責任。
《勞動合同法》第三條規定:“依法訂立的勞動合同具有約束力,用人單位與勞動者應當履行勞動合同約定的義務”。文先生與用人單位簽訂的勞動合同為期兩年,在期限未滿且勞動者無過錯的情況下,用人單位單方違法解除勞動合同,應當依據《勞動合同法》相關規定向勞動者支付經濟補償和經濟賠償。其中第四十七條規定:經濟補償按勞動者在用人單位的工作年限計算,每滿一年支付一個月工資標準的經濟補償,六個月以上不滿一年的,按一年計算,不滿六個月的,支付半個月工資的經濟補償。月工資是指勞動者在勞動合同解除或者終止前十二個月的平均工資。第八十七條規定:用人單位違反本法規定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的,應當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條規定的經濟補償標準的二倍向勞動者支付賠償金。
另外,若在勞動合同履行的過程中,用人單位還有其他違反法律或勞動合同情形的,勞動者還可以依據《勞動合同法》的有關規定要求用人單位承擔賠償責任。記者 彭放 |